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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医疗机构应具有1年以上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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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医疗机构应具有2年以上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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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三级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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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列入本市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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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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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至申请截止之日,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以上,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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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至申请截止之日,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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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至申请截止之日,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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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至申请截止之日,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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